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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有: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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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分为两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包括: (一)主要要件。工程分发包人应具备分发包工程或劳务资格,项目分发包人应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 (二)责任要件。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负责,分包商根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包商对分包项目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意思表示要件。 (4)客体要件。所有分包项目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项目;国家法律禁止或者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 (5)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分包: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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