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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规定有: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
建设工程分包相关规定 (一)《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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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法分包是指以下行为:1、总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建设项目重新分包。因此,建筑工程非法分包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施工单位将承包的所有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义务,未组织管理项目施工活动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和主要建筑材料。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这两者有哪些区别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资质条件共有木工作业等13种。2、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3、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需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者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承包规定如下: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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