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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包括被辞退时的赔偿?

2024-12-18
1.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录用标准,则无需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当相关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能证明劳动者具备录用条件时,单位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基于此种情况所做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问题。 2. 对于违反试用期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劳动者,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此类行为须发生在试用期之内;二是试用期一旦结束,无论是未履行正式的转正手续还是劳动者未达到录用条件,单位均不得依据此次理由再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 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单位应充分证据证明潜在的劳动者并不具备所聘岗位所需的职业技能、文化程度、技术水平以及身体健康、道德品质等必要条件。同时,单位还需定期或非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考核和评估,以便对此类条件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判断及审查。在此基础上,如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表明所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则可据此合法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合同。否则,单位若无任何合理依据就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对该劳动者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对于那些以此为由坚持请求执行原来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若前述第三条中提到的劳动者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原劳动合同已经事实上无法再履行,则单位应对此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该劳动者支付不低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应参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给予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的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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