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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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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商品的惯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是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例如:众所周知的U盘,其最早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但在后续的使用中慢慢被公众认定为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即使已经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没办法,也被无效掉了。
1、是的。使用商标是发挥商标标志作用的根本所在。 2、任何人均希望通过自己有显著性的商标标志,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希望带有自己商标的商品能够尽可能占有最大限度的市场份额。因此,采取多样方式使用商标,是挖掘潜在商品市场、吸引消费者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最终目的。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显示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表明其所标示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来源的,亦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当APP名称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表明该款软件的用途,其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移动应用程序的用途及适用人群时,将不会被认定为表彰和区分其商品及服务来源作用的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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