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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名称是否为商标性使用?

2021-08-03
《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显示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表明其所标示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来源的,亦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当APP名称在整个使用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表明该款软件的用途,其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移动应用程序的用途及适用人群时,将不会被认定为表彰和区分其商品及服务来源作用的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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