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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使用相同商标、永久性商标、永久性商标名称时是否侵犯商标权

2022-02-23
甲公司所主张权利的“Soga”商标为产品商标,但被告将“sog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原告的商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该条款其他的侵权行为予以了明确列举。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不具备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条件,不构成侵犯甲公司商标专用权。根据《》第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第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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