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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雇佣关系中雇佣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人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为: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承担的是违约责任,雇佣活动中雇主对雇佣的损害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 2、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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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继而得出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关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揽方(即承包人)承担,定作人(即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的安全事故则由雇主(即发包人)承担责任。 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你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的,应由你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你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看是属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工关系。关系认定不同,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份额不同。参见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雇佣关系可以从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风险承担、工作中的人身依附性、除工资外的期望利润等方面考察,正确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不影响其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自身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请求权或雇佣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一,来主张权利。 上条及本条所规定的“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主要是指: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物件从事的活动;为完成职务而从事的辅助活动;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的利益而从事的非职务要求的活动;为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人员提供非本人职务要求的帮助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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