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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赔偿区别

2022-03-17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雇佣关系可以从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风险承担、工作中的人身依附性、除工资外的期望利润等方面考察,正确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不影响其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自身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请求权或雇佣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一,来主张权利。 上条及本条所规定的“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主要是指: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物件从事的活动;为完成职务而从事的辅助活动;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的利益而从事的非职务要求的活动;为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人员提供非本人职务要求的帮助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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