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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抚养关系。主要情况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居,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解,可以起到见证作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7)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采取某种法定形式确定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收养问题涉及了收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两种情况。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存有不同的认识,由此产生的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产生的纠纷。 3 【管辖】 因收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法院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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