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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向秘书长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5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大会秘书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省人民代表大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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