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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一)有...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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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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