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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到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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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定为工伤,但是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
如果单位不予赔偿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5.工伤赔偿:(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你们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受伤后就工伤待遇事宜与某金属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金某再主张相关的工伤待遇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在受伤后虽然与某金属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签订协议时,金某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可享受的工伤待遇并不清楚。故应由某金属公司依法给付金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虽然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传统民法上是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金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私权利,其在受伤后,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与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由于金某在签订协议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作为一名普通职工,对工伤认定程序以及其应享受什么样的工伤待遇并不完全知晓,而且协议内容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不能完全反映劳动者的自主意志。 除非劳动者出于特定的目的,在明知其应当享有全部待遇的前提下,明示放弃,否则,不得认为劳动者放弃了其权益。由于工伤待遇是对受伤职工的生活救济和补偿,是法定待遇,较之民法增强了国家干预的色彩,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国家为工伤待遇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补偿不足额不到位。故本案中,不得以双方约定的协议而排除某金属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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