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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没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格的建筑公司的资格、印鉴、财务证明书等,向附属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工程建设的行为...
建筑工程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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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而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向挂靠人支付管理费、承包和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挂靠人在挂靠中应该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呢?首先要严格控制质量,保持生命线。因为工程验收合格是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前提,所以挂靠人必须特别注意工程质量问题。如果质量验收不合格,总承包合同和挂靠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不会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人失去了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若质量合格,则会增加挂靠人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信心,大大增加获得相应工程款的可能性。其次,要善于利用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挂靠人实际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称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不仅可以起诉挂靠企业索要工程款,还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偿还,但发包人只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发包人拒绝付款,挂靠企业不合作,挂靠企业停业破产,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5、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1、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和被挂靠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若工程建设方已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则挂靠人可向挂靠人主张权利。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对象如下:(1)对于挂靠人,其非法所得应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的实际工程利润。(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3、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对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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