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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作出具体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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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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