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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日常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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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裸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抽检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快速检测结果错误给被抽查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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