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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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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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