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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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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核验进场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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