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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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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章设定的,作出具体的规定。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核验进场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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