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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对抵押权产生影响

2024-12-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有担保物权的住宅或商用房在抵押期间内可以进行转让交易,但抵押方需提前通知原始的贷款机构(即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确认此交易影响到其既有的抵押权利,则有权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总之,这条法规强调了法典背书的义务在房屋买卖活动中的重要性,同时保障了各方权益,维护了市场稳定和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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