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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设定居住权的房产作为抵押品?

2024-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某房屋被赋予了居住权后,即使这座房屋具有依法可以抵押的资格,也不会影响到其作为抵押物的地位。然而,在抵押权人得知该房屋已加入居住权后,必须进行告知。接着,我们将探讨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在房地产抵押关系确定并生效过后,相关参与方应按照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区或者县级别的房地产登记机关递交相应的申请,要求对房地产所具备的其他权益进行登记确认的过程。根据相关定义,房地产抵押登记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在双方签订完相应的抵押合同并得到确认后,针对该等合同约定中的权益设定进行登记;其次,当抵押物涉及的权益发生变化时,需进行对应的变更登记;最后,当房产抵押所涉及的权益不再存在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注销登记。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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