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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阚枫)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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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如根据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果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作时间没有新的要求,只是规定了上下班的具体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就属于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那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来说,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就应该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如果因工作需要去其他地方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职工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因单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劳动者早退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与工伤认定无关。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的工伤情况包括:劳动者在单位的上下班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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