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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是判决结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如果是一审是裁定驳回起诉,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4月15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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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第8-13项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这句话不能反推为第1-第7项就必须提审。在该通知第28条中同样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也就是说上级法院认为其它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即使是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第7项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至于审限问题,这是通病问题,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主审法院可以通过报批等手续延长审限的,而且你2009年12月17日收到再审裁定,这期间还有上级法院将案卷移送至原审法院的时间,还有原审法院分配案源的时间,这些都是没法律规定的。 总之一句话,打官司,别急躁,我们这些律师都习惯了,呵呵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你的二审法院有权责令一审法院执行吗这个问题,要知道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三、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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