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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员工工资,员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

2024-12-23
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往往不会结算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要求支付工资: 1. 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2.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n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n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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