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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1、职工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的,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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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应当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1、职工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工资的,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所供养的亲属支付受抚养的亲属抚恤金。 3、生活困难的,可预支50%的一次性工亡津贴。 4、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风险提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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