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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造成...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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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有下列行为的: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予追诉。
国有资产流失罪量刑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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