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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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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即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2)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员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综合工时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未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职工宣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超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且不作考勤或不作加班记录;以规章制度方式减少考勤记录,达到延长工作时间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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