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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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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之一。二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普通民事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没有直接利益损失。当相对人不愿意、不敢或不方便提起诉讼时,一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在国外,人民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人也可以起诉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四是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人民诉讼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民诉讼案范围,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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