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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
临时工没有这么久的,可以按合同工走,是否购买社保?社保未缴纳,可以要求补缴。是否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赔偿金(2年),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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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虽然在《》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而从目前情况看,诉讼时效制度已实行30余年,权利人可以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从其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又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第二种意见为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临时工”用工满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按《劳动法》规定,没有固定工与临时工的概念,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满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不满一年的,支付到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至;满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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