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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
(1)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应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设立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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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置股东会,否则就是违反发律的硬性规定,企业是无法通过工商注册的。外资想要投资中国相关行业的时候,一定需要主要这项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依据中国中国法律的规定由合资的外方和中方共同设立的企业。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持批准证书、合同、章程、场地使用文件等,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主管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资企业即可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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