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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如何设立、变更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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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公司类型和成立条件问题。 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一、设立程序:按外资企业成立程序办理。具体程序是:1.企业名称预审:先选择企业名称后到所在县、区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审手续,确定拟设企业的名称;2.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租赁企业用房或者如需新建设厂房时,应选择相应土地,以便向政府提出用地计划;起草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县、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经局)批准。申请时一并提交的文件有:香港银行出具的投资人信用证明、经香港公证机关公证的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护照)、企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投资者委派董事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各董事的身份证明(护照)3.办理登记:设立申请及章程被批准后(发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所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4.经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事宜,并在相关银行设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5.其他备案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持外经局和工商局发放的登记通知向外汇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企业代码机构、海关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如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没有问题,有20天可以全部办完。 二、从香港投资人账户汇入外资企业外汇账户。 三、董事会成员除在公司管理机构任职的外,公司不一定为其开支,可在香港开支,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开支,其账项处理按国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说明:外资企业设立经批准后申请登记前,应先缴纳注册资本20%资金,否则登记机关不给登记。
外资企业如何设立、变更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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