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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连续满5年;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
申请北京公租房的条件: 1、申请人在北京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的能力; 2、申请人符合政府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收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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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租对象:北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暂不对外地人开放公租房申请条件。2、如何申请: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3、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4、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申请人应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必须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雇佣者和园区雇佣者租赁的公共租赁住宅,雇佣者可以代表本部门的员工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登记为公共租赁住宅候补对象,向社会公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讨论,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讨论结果。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在轮候期间安排公共租赁住宅。租赁对象和租赁顺序确定后,必须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租赁对象按租赁顺序选择公共租赁住宅。出租方选择公租房后,公租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出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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