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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2023-01-13 13,126人已浏览
  • 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仲裁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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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北京公租房需要以下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家庭。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9、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13、按顺序选房 14、签约入住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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