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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公司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仍不胜任的才能依法辞退。而未经上述程序就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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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末位淘汰制”,意味着无论怎么排,肯定有排在最末位的,但排在最末位并不代表该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解除的效力。
一般来说是违法的,但还要看具体情况。企业有权采取“末位淘汰”制度,这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经调整岗位和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辞退。 一般来说,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只是工作能力不强,不代表犯了严重的错误,所以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类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但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如果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辞退,这样辞退才不违法。
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这并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正确分析处于末位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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