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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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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是由《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所决定的。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旦劳动者决定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即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选择
有此权利,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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