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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
1、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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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 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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