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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司注册资金是由股东出资,但每位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不同。资可以双方协商比例。确定了注册资金以后由股东来认缴,所以全体股东的出资金额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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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时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由管理人要求出资不实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是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货币出资补缴,还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非货币的补足,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否属于抽逃关键在于公司成立时,将出资的货币以个人名义借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首先,从“借款”程序看,借款人作为股东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有没有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有没有相关的财务审批手续,有没有借款用途的说明,即借款没有正当理由。其次,从“借、还款”时间看。借款时间和出资时间是否接近,还款时间是否确定,第三、从“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看。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有没有利息的约定和其他约定义务,即借款是不是不需支付任何代价。如果上述行为存在那么向公司的借款是一种以借款为名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你的意思是这个股东借的钱正好是它投资的钱?如果公司刚刚成立尚未开展经营,或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股东即将相当于出资的款项借回,虽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率,则应视为抽逃出资。这种情况下,你觉得应该把钱借给他吗? 只有在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充分、有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且股东借款并非利用控制地位而实施的情况下,才不作为抽逃出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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