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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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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开除员工且不违反劳动法的,只有下列几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除辞退职工不仅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必要的履行程序。国务院1982年4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第19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同时,国务院在1986年7月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3条也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此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国务院发布)第28条第3款也规定:“厂长对违纪职工,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随意处分职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重权轻法,尤其轻视处分职工的法定程序,习惯于领导个人说了算,严重侵犯了职工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行政领导惩处职工违反以上法定程序,其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是无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单位开除您不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提起劳动仲裁,您未必会输掉。关键是您要认真取证,证明过错在单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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