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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区块因户籍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其次是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
通过对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调查,笔者发现此类案件现状如下: 一、当事人均住在农村较为偏远的地方,经济收入较少,尤其是一些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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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不规范。一是存在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或者上访。二是有关管理部门全局观念不强,对一些重点户有畏难情绪,不敢管,不想管,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
通过对法院受理的农村赡养案件调查,笔者发现此类案件现状如下: 一、当事人均住在农村较为偏远的地方,经济收入较少,尤其是一些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得不到很好落实。 二、原告大多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有超过一半的丧失配偶。 三、涉诉被告多为数人,很少有独生子女出现赡养纠纷。 四、多数案件原告只起诉自己儿子。 五、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基本相似。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子女对赡养老人相互推诿。 三是分家析产不均、老人再婚引发矛盾。 四是经济落后劳动力外流。 五是子女年老无力赡养,孙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结婚较早的一些老人在自己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子女也大多年迈,靠孙子女赡养,而孙子女不愿履行对爷爷奶奶的赡养义务。 六是父母子女关系紧张。有的老人封建观念较深,有重要的事避开儿媳商讨,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造成赡养纠纷。 七是儿子不满父母行为。有部分老人年轻时对自己的父母和长辈不够孝敬,甚至虐待父母,没有给子女树立榜样,在孩子眼里没有威信,年老不受尊敬。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转变农村养老观念。老人自身要从思想上变“依靠子女”养老为“依靠自己”养老,从“依靠家庭”养老转变为“依靠社会”养老。 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之路。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当地能人投资等多渠道的办法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等,建立一个温暖的大家庭,并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引向市场,对于年龄较大的留守老人,可以考虑由其子女出一部分钱,搬进托老所,进行社会化养老,促进诸如个别留守老人无人管等问题的解决。 发展乡村经济。结合柘城县的地方特色,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不出家门也能增加收入,让更多的老人可以和子女在一起生活,物质上得到帮助,精神上得到慰藉。
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实施法律和国策而消灭,有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规定归国有。82年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为国有,使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手段获取了城市市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二,实施土地征收。为了建设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使集体丧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依法拍卖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因偿还债务、设定抵押等原因,经法院判决后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将土地拍卖,使该集体丧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二是因所有权主体分立或合并而消灭。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合并,必然带来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从而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必须是在自愿原则下进行,由于合并或分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转移后所有权法律属性不会改变,即原为农民集体所有转移后仍为农民集体所有。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灭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利主体转移给了另一个权利主体,因而,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合并与分立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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