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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
(1)公共设施维护和公共卫生存在缺陷;(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4)未履行安全义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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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得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最近受理的二十几起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大多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其中以屋顶漏水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居多。这种情况下,为数众多的业主通常采取拒交物业费这一方式来对抗,但物业公司诉到法院后,却往往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此时物业公司的职责只是帮助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超过保修期的,因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应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这一规定体现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都有这项约定。单从字面上理解,或许与大多数业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顶漏水问题不解决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合同属性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业主支付物业费所获取的对价是包括小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多项服务内容。业主的合同抗辩权权源也基于此。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所应付出的对价则是为业主提供上述服务内容。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费来抗辩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维修不善。但物业公司获取物业费所支付的总对价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缮仅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共用部位维修不缮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辩权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总体上来讲是不完整的。因此业主仅以共用部位维修不善这一履行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从法理上来讲是行不通的。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业主不得拒交物业费,但物业并违反合同未尽到妥善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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