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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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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企业破产法》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只有在履行期届满后,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但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在接收债务人财产、账簿等信息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债务人财产。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一般的集体清偿程序,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除。未到期债权不作为到期债权纳入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和清偿的,破产程序结束后,债权人的债权将完全无法清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能达到破产程序集体清偿的目的。因此,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这样,对债务人享有未到期债权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过债权申报获得破产案件当事人的地位,享有破产财产的偿还权。
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主债务金额可能因《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而少于原合同约定,例如停止计息、重整或和解等。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大于主债务。而《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明确,在破产重整或和解中,保证人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即此时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受到限制、保证人责任将大于主债务金额。但对于债权人不能列入破产债权的部分,如破产受理后产生的利息、惩罚性违约金等规定,其效力是否能够及于保证人,立法并未明确。在该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否应与主债务金额保持一致,进而相应减少,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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