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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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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管理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载明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中最终的债权申报期限,如债权申报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债权申报期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组债务人或破产清算申请。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在申请破产时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债务人拖欠申请人的债务,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经满足破产条件,申请人以债权人的资格申请宣布债务人破产。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3、债权性质、金额、财产保证状况和相应证据。4、债务人无法偿还逾期债务,并且已经处于持续状态的相关证据。5、审计报告。(非硬要求)可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书。
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而债权人不同意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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