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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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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果一方先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占有出租屋的一方为承租人。 第二,如果各方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为承租人。 如果各方既没有占有出租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推定租赁合同先成立的一方为承租人。 对不能承租房屋的其他租客,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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