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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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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解除合同的原因来判断公司是否应该给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回复篇幅有限,相关条款建议详细参照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起算,因此,您的单位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新有的规定,因此您公司2003年至2005年1月1日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 关于补贴首先需要看您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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