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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工龄上限。只不过对于2008.1.1前入职该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该单位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中途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并且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年限最高为12年。
经济补偿金是补助的一种方式,同在职补助不同。 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对于奖金、津贴、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被偿金没有规定,但在劳动法系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法定。即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在法定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对加班费未有明确列入。从立法本意上加班可以列入“等货币收入”,也就是一般少量加班费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的法律不限制,但过度性加班费数额较大时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要主张加班费的补偿时没有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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