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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
仲裁裁决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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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与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必须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某一裁决的请求;3、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已经生效;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者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拥有管辖权,不在我声明中保留条款;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的程序合法;6、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不一致,突出表现为: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视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决定的,不能强迫仲裁裁决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公平衡量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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