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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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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 2.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 3.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 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声明保留条款之列; 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 6.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并不一致,突出表现在: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被认为是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所决定的,不能强求仲裁裁决去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的公平去衡量仲裁裁决的是否公正。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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