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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2021-10-28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所在国或者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与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必须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某一裁决的请求;3、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已经生效;4、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者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拥有管辖权,不在我声明中保留条款;5、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的程序合法;6、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外,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与承认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标准不一致,突出表现为:涉外仲裁裁决只应审查程序性问题,裁决的实质性错误不应视为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理由,这是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决定的,不能强迫仲裁裁决适应实体法的既定内容或以法定公平衡量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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