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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有哪些

2022-04-14 371人已浏览
  • 王晓旭律师

    王晓旭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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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包括如下: 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能发表意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注: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本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为“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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