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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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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裁决原件。如申请人是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必须用中文提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仲裁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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