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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

2021-12-0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不履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裁决原件。如申请人是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必须用中文提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仲裁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公约的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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