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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如下 修改土地规划应向政府报送土地规划修改申请; 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
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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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修改程序: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土地规划修改程序: 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等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配套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道路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四)单独编制的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与各层次城市规划相协调,对与规划深度相对应的各类地下管线作出综合安排,统筹安排地下管线通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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